作为中国特有的刑法罪名,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根据当时的法律,凡是触犯计划经济体制的,没有经过行政审批和许可的行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统统概括为投机倒把罪。据此,私自出书的行为如果是为了谋取利益,当然构成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在修改时废除了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但为了确保一些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将非法从事这部分暂时还不能放开的、国家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行为定位非法经营罪。
随着网络、印刷等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以及出版业的改革和放开,个人编辑、印发书刊等私自出书行为日益变得轻松与方便。但个人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诉以非法经营犯罪。虽然国际书号被世界所有国家承认其合法身份,唯独在中国大陆不适用,私自出书在中国大陆会构成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犯罪,如何规避以及把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罪将到最低呢?
1.1. 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案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量刑标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规定
1.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2.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前者的出版物本身就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也没有出版资格,后者出出版物是盗版制品,所盗版的对象是拥有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
2. 如何避开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的罪名?
从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来看,私自出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前提是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与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似乎并不矛盾。然而,仔细推敲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及私自出书的行为性质,就会发现私自出书行为事实上很难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不过地方上都是秉承民不报官不究的原则,我给你的建议如下:
1. 不要涉及侵权、宗教、色情及反动等内容,查到也顶多是个非法经营论处,不然会罪上加罪。
2. 最好不要在国际书号旁标定价,印上“免费赠阅”或“内部交流”或什么都不写,卖出去的时候再把价格标签贴上覆盖在"免费赠阅"的字眼上。印刷是传播,而非牟利。证据能够证实上述情节,那么当事人就不具备“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
3. 如要定价,定价乘以总印册数量不能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印刷量不能大,别超过两千册,数量几百为宜。和印刷厂老板尽量现金交易,不要让印刷厂老板私自留存样本。
4. 版权页的印刷地点不要写在中国内地。
5. 实体书要分开几处地方存放,不要集中一个地方存放。
6. 可在微店、淘宝、孔夫子、乐开书店以闲置物品或放入其他类目中出售,出售数量不宜多,以免留下可被追查的交易记录,此为下策。如果跳过平台交易,用微信支付时让买家不要留下任何与书籍相关的信息,如“《如何规避刑法》一本”。
7. 销售冷淡的情况下,没有人管,如果影响力大,可能就有人找上门了。所以不要搞线下图书发布会。
8. 不要张扬及招摇,以免被竞争对手或眼红人举报。
9. 其实有经验的人摸一摸就知道书的是否在内地印刷的。欧美印书用的都是原木纸,内地找不到这种纸质的生产商,在内地大部分印刷厂用的是合成纸。上策为选择我们的实体书海外出版发行或电子书发布服务,在海外出版发行后全球读者(包括内地读者)都可以在国外平台上够买得到,内地作者免除拿着境外的书号在内地印刷销售面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