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8条至第1228条

这本书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法条进行了深入评注,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医疗损害责任章节的全部内容,即第1218条至第1228条。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因医疗技术过错引起的诊疗责任、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及血液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责任、违反医疗知情同意规则的责任,以及过度医疗责任。书中遵循评注的常规格式,每个法条均包括“规范目的”、“立法沿革和比较法例”、“规范内容”和“举证责任”等部分,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中国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诊疗责任,是医务人员在提供专业医疗服务过程中,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诊疗责任必须以提供专业医疗服务致损为前提。损害若不是因提供专业医疗服务而发生,即便发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之中也不能认定为诊疗责任。例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以及血液缺陷所致损害,不是因医疗服务本身所致损害,不能归入诊疗责任之中;侵犯患者隐私权,虽有可能发生在诊疗活动中,但并非是因提供专业医疗服务所致,也不能归入诊疗责任。"
——摘自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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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并取得了患者或近亲属的同意,即便诊疗活动客观上确实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但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医疗技术性过错,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医务人
员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即便医务人员符合诊疗规范,无医疗技术性过错,仍应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 1219 条第 2 款,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摘自第30页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88 条第 1 项,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第88 条第 2 项单列“医疗美容”定义: “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并将“医疗美容”与“诊疗活动”并列。从条文结构来看,没有将“医疗美容”纳入“诊疗活动”。"
——摘自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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